您好!欢迎光临东莞会计网
首 页 新闻聚焦 考试资源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来贴图吧 同城有约 会计求职 会计招聘 职场交流 会计代理
新闻资讯 - 财经资讯 - 浏览资讯
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破解执行难
发布日期:2008-11-10 9:24:54 作者: 出处: 浏览:31

为进一步破解社会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0条,以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了执行法律制度,对解决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违法执行行为程序审查的规范力度。司法解释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通过专门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执行员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员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共有 1 条资讯 页次:1/1 分页: 9 1 : 转到
发布人:----- ]·[推荐好友]·[打印]·[顶部
相关资讯
[财经资讯] ·新会计准则猛推保险股2009-01-07
[财经资讯] ·河北注协提示规避经营和执业风险2009-01-06
[考试信息] ·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解答2008-12-29
[财经资讯] ·2008中国会计业十大新闻2008-12-29
[推荐资讯] ·东莞会计网西冲一日游2008-12-26
相关评论 此处评论管理员不予回复.
   系统暂时关闭评论功能!
最新资讯
 新会计准则猛推保险股
 河北注协提示规避经营和执...
 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008中国会计业十大新闻
 东莞会计网西冲一日游
 六措施促进化肥行业健康发展
 明年出口退税率有望再上调
 上市公司早到的业绩预告或...
 人民币结算双边贸易将获减...
 侵权责任法亮相
热门资讯
 东莞财政局:关于公布会计...
 东莞市关于2007年上半年“...
 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07年会计相关考试时间...
 东莞: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
 东莞 关于2008年度会计专...
 2007年上半年东莞市会计从...
 东莞:2006年下半年的会计...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报...
 关于2006年下半年“会...
推荐资讯
 东莞财政局:常见会计...
 东莞会计网首届有关“...
 四大06财报全放送 精...
 7915万!东莞开出“处...
 07年会计相关考试时间...
 2006-2010年审计工作...
 东莞-一个不可复制的...
 专家:2000亿元可以构...
 五部门联手调整出口退...
 中国工商银行着力打造...
关于本站 代理记帐 友情链接 同时在线 版权声明 网络测速 东莞网址 东莞速达软件
Copyright © 2007 东莞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互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粤ICP备 06094324号网络实名:东莞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