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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案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发布日期:2008-7-31 9:24:56 作者: 出处: 浏览:26

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据此,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通知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通知指出,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反垄断法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正确领会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审理反垄断案件,制止非法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反垄断案件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未雨绸缪,早作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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