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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30 10:10:48 作者: 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3378

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上市公司在披露相关影响时,应明确区分原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差错调节利润。

  注册会计师在鉴证业务中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严格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鉴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对上市公司选用的会计政策、做出的会计估计及其合理性、适当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并恰当地发表鉴证意见。

  (三)合理确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债务重组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债务重组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谨慎判断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如实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在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考虑该项交易的背景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做出恰当的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对交易背景和真实性予以必要的关注。对于明显异常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予以重点关注。

  (四)严格划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谨慎选择后续计量方法。

  上市公司应严格对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划分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谨慎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如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司应对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定过程进行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将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也不得通过随意变更房地产用途等手段进行利润操纵。公司董事会应就重要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变更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用途转换等事项做出决议。

  注册会计师应履行充分的鉴证程序,就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标准、计量模式选择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对于上市公司变更房地产用途以及后续计量模式的转换应重点关注。

  (五)严格履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2006年度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于2006年的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充分表明转回的合理性和资产价值恢复的证据,董事会应就此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如无充分证据表明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其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2007年及以后年度出现重大资产处置,导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短期内大额转出的,应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否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不得在2006年底前突击转回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或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鉴证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对于2006年的重大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要给予重点关注。对于转回理由不充分或存在减值迹象而公司未合理计提准备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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