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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发布日期:2006-8-9 15:18:31 作者: 出处: 浏览:4553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注协
发文时间: 2006-2-15
生效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独立审计-法规
浏览次数: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委托目的;
(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审验范围;
(四)时间要求;
(五)验资收费;
(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第十二条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三条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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