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东莞会计网
首 页 新闻聚焦 考试资源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来贴图吧 同城有约 会计求职 会计招聘 职场交流 会计代理
政策法规 - 基础法规 - 浏览法规
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8-9 15:10:07 作者: 出处: 浏览:941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04-12-28 
生效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基础法规-行业法规 
浏览次数: 91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届时进口单位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鉴于部分进口单位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内订购的车辆难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货,为做好新旧证件管理的衔接工作,有利于相关企业正常经营,现将有关换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向本地区、部门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机电办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将本地区、部门进口单位换证申请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集中报送商务部(机电司); 
  (三)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机电办提交换证申请有关材料及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申请换证的说明,应标明原配额证号、数量、对应的许可证号、已报关数量及申请换证的数量;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口用户和商品编码应与原配额证明相应内容一致,申请换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配额证明中未报关的数量,备注栏中注明原配额证号; 
  (三)2004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汽车订货合同; 
  (四)2004年12月31日前银行出具的付汇证明材料; 
  (五)《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进口许可证》。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换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共有 1 条法规 页次:1/1 分页: 9 1 : 转到
发布人:----- 】·【推荐好友】·【打印】·【顶部
相关法规
[金融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2006-09-06
[税费法规]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2006-08-09
[税费法规] ·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08-09
[税费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2006-08-09
[税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2006-08-09
相关评论 此处评论管理员不予回复,欢迎进入论坛讨论.
   系统暂时关闭评论功能!
最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
 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热门法规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推荐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
 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
 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
赞助商链接
关于本站 代理记帐 友情链接 同时在线 版权声明 网络测速 东莞网址 东莞速达软件
Copyright © 2007 东莞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互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粤ICP备 06094324号网络实名:东莞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