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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6-8-8 11:34:19 作者: 出处: 浏览:2989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4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 2004年6月28日
法规类型: 会计
浏览次数: 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考试与评审)结合试点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人事部、财政部领导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指导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考务工作。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省级人事、财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接受全国会计考办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报名日期前20日向社会发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报名日期、地点、报考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 报考人员按照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第六条 对超过规定报名时限要求报名或提出退考的人员,原则上在距考试日期60日前可以办理补报或退考手续。具体补报或退考事宜,各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退考申请可按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七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开发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于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全国会计考办报送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报名人数、考区考点及考场设置情况、试卷预订情况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八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 考场可按30人、25人设置。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间距80厘米以上编排。考场应当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第十条 试点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于考试日前30日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考试日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考生告知下列考场纪律:
(一)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按照要求在试卷(含试题卷、答题纸)中规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所在地区及单位和准考证号。填写的内容不得超出装订线。
(三)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卷指定位置答题,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四)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开始后,不得自行向其他考生借用文具和计算器。考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携带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监考人员应进行检查,已将传呼机、手机、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应由监考人员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褶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以举手询问。
(六)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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