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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服务业
发布日期:2006-8-1 9:28:48 作者: 出处: 浏览:3578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市场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市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在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录音、录象、复印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1、营业税
以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其中代理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待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在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的。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接受广告公司委托加工制作企业所取的收入,就按规定的税种、税目缴纳税收。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但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全额收入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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