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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交通运输业
发布日期:2006-8-1 9:13:41 作者: 出处: 浏览:1787
交通运输业是指通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由一地送往另一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一种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各项劳务活动。
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直接间接构成交通运输行为的组成部分。如铁路部门取得的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退票、补剪、补票手续费等;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理局取得代售票手续、飞机起降服务费、旅客过港服务费、机务费、飞机清洁费、运输服务费、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航路费、机场进出指挥费、夜航附加费、地面保障费、任务组织费、航班延误费、侯机楼使用费、飞机停放费、机场建设基金、飞机救护费、空中指挥费、代理国际民航运输手续费、代理国内业务手续费、货物保管费及航空报影、航空测量、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水陆运输部门取得的打捞抢救、理货、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等。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应缴纳如下的地方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税率计算缴纳。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X 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 应税所得率。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7%。
注:(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2002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二、营业税
以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但对从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在国税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详见“纳税指引”--“查询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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