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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三来一补
发布日期:2006-8-1 9:12:16 作者: 出处: 浏览:14587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的总称。
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
(一)查账计征: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三来一补企业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纳税,适用税率为33%,但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按27%税率计算缴纳。
(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是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或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1-3月,新办企业为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
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包括加工费收入(含工缴费收入、进料加工收入、各作各价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成本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代垫材料、工资总额、水电费、场地租金、折旧费(中方自有建筑物、设备)、修理费、办公费、财务费用、管理费(包括外汇留成)、燃料、运输费、外发成本、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企业负担部分)、堤围费、其他费用等。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 )
应税所得率由市局确定、公布和解释,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纳税人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三)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确定。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填写《“三来一补”企业税务指标月报表》, 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和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分别填制《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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